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积极参与《条例》修订工作

07.05.2016  03:36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被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后,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今年以来,《条例》起草小组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又先后两次向全省统计系统征集书面意见,召开省统计局各处室、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并在省统计局内部对文本逐条分解书面征求意见。全省各市、县统计部门和省统计局各有关处室积极建言,广泛参与统计立法,共同推动新《条例》尽早出台。

从征集到的修改意见看,各市、县统计部门和省统计局各有关处室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议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如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及其更新、维护、使用提出意见,对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各类园区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对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实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制度等提出意见,并建议细化相关规定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建议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职能。如建议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使用和管理工作,明确统计数据发布规则;建议理顺统计资料的发布渠道,解决数出多门问题和数据混乱等问题;建议对新闻单位发布统计信息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法律责任等等。

三是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成本。如建议对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统计活动进行规范,建议对干预统计工作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机制提出具体规定,强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党纪政纪责任等。

起草小组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将上述有关内容写入了《条例》草案文本。同时,根据各地反馈意见,结合近几年统计工作实际和统计法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文本增设了一些新的违法种类,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个别地方提出的与立法技术规范有一定差距,或与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相左的意见,起草小组也予以积极回应,充分体现了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和要求。

目前,《条例》草案文本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经贵州省统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已于5月5日呈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议。《条例》修订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国家统计局对我省《条例》修订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