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在创新和监管中前行

30.12.2015  15:50

  回归信息中介 实施负面清单 强化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终于正式出台。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设定了18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P2P机构可规范自身行为,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逐步走向健康发展轨道。

  网贷亟须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P2P是近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较快的行业,但问题也相伴相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P2P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30%。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此前由于缺乏必要的风控,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且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还有不少P2P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更有甚者,不少机构披着互联网“外衣”,从事虚假宣传,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则是指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事中事后监管,为行业创新留下空间

  具体怎么管?《征求意见稿》指出,以后监管办法不会是采用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主要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承担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以后P2P机构要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此外,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在《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

  “P2P机构数千家,商业模式更是千差万别,不适合再采用事前监管、准入审批。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让机构在规范约束之下仍有一定创新空间,符合行业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特点。”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魏伟说。

  12条禁令直指痼疾

  未来P2P具体能做哪些业务?《征求意见稿》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12项禁止性行为。

  首先是不能自融。《征求意见稿》规定不能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其他禁止性行为还包括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等。

  资金存管是《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自融和资金流向不透明是之前P2P风险频繁爆发的主要原因。资金存管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用户资金安全。”魏伟说,对于监管而言,未来也可以从银行存管资金查到资金流向,便于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