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翻供局长谎言当庭被揭穿 律师无奈未辩护

16.08.2014  15:47

                “翻供局长”徐亮在庭审中。通讯员供图 本报分别于11月19日A9版、11月20日A5版,对该案进行了连续报道。 扬子晚报对此案曾经的报道

  还记得忏悔书中“情真意切”忏悔自己,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竟然全盘翻供的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吗?2013年11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亮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面对公诉人员起诉的犯罪事实,徐亮全盘翻供。       

      尽管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不容质疑,但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为:徐亮的自我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充分保障其权利,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收集其无罪和有罪的证据,让法庭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随即,案件调查组进一步展开了侦查和调查工作,终于戳破了徐亮的谎言。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亮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96.051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296.0518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通讯员 陈泽旺 扬子晚报记者 仇惠栋

   翻供1  受贿113万,却说借给行贿者200万

  【起诉书】:2001年至2011年初,徐亮利用其担任南京市江宁区东善桥镇党委书记、湖熟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饭店老板王某在业务发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王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3万元,其中13万元用于为其妻购买车辆,100万元用于购买江宁“金王府”小区52幢1601室房产。

  【当庭辩解】:徐亮辩称,以前因为不想连累家人,才承认这13万是自己交给妻子的。实际上王某知道他妻子要买车,给了她13万元。车子买来后,徐亮问妻子,妻子说是王某买的。徐亮的意思是自己没经手这笔钱。

  关于100万元,徐亮辩称,因为买金王府房子时缺钱,自己让王某拿100万元,王某答应了,自己就让妻子去办的。后来妻子跟自己讲,王某说100万元是送给他们的,不要了。言下之意,100万元也与他无关。

  徐亮还说,自己也借给王某钱款,除了已查实的50万元,之前还有150万元借款。另外,他让王某处理的烟酒也没结过账。企图把受贿钱款与借款等经济往来搅合在一起。

  徐亮辩护方也称,为徐亮案收集了新证据,包括王某和徐妻的询问笔录以及徐亮父亲的自述、王某写的借条等,反映徐亮共借给王某200万元,包含徐亮父亲的20万元拆迁款。并出示了王某写给徐亮妻子的一张288万元的借条,说其中88万元为烟酒款。

   戳穿谎言

 

  证人:他父亲和老婆都来求我作伪证

  徐亮翻供的底气从何而来?证人王某的证词为什么出现新的变化?真相只能由王某来说明。可是,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就是找不到王某。几次到王某家蹲守,也不见其踪影。终于有一天,有关渠道传来消息:王某回家了。办案人员半夜赶往王某在马鞍山家中,在天刚亮时,将王某堵在门口。

  讯问中,王某很快道出苦衷:原先在纪委和检察机关所做的陈述都是真实的,即:跟徐亮明确讲过,13万元是送给他妻子买车、100万元是送给他买房的,徐亮心知肚明。后来负责徐亮案辩护的有关人员给他制作的笔录中多出来的150万元借款是不存在的。但开庭前,徐亮妻子找到他,要求他和辩护方见面,承认向徐亮借过150万元的事。徐亮的老父亲也通过电话,再三恳请他承认借了钱,包括徐亮父亲的20万元拆迁款。

  特别是开庭前的一个星期,2013年11月11日下午,徐亮妻子和辩护方人员找到王某。王某按徐妻的说法,让辩护方人员重新制作了笔录。为了把假戏做真,辩护方有关人员还悄悄制作了王某谈话的录音。但2014年6月27日徐亮案件第3次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员发现该录音在王某讲到关键问题或想表达一个明确的意思时,明显中断、逻辑混乱、前后矛盾。

  第二次庭审中,当公诉人员讯问徐亮在什么时间借给王某150万元的?是谁和以什么方式交给王某的等细节时,徐亮均以“记不清楚”回答。很明显,徐亮家人和有关人员在与徐亮串通翻供时,他们没把这些细节商量透,所以徐亮答不出来,也不敢乱讲,只好以“记不清楚”来应对。

  至此,徐亮妻子和有关人员串通徐亮翻供,企图把受贿113万的问题翻为与王正常经济往来的真相大白。

   翻供2  买房便宜90万,咬定“和开发商关系好”

  【起诉书】:徐亮利用其担任江宁区湖熟镇党委书记、江宁区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某集团拆除湖熟闲置土地上的建筑,并对镇政府占用的土地进行了置换补偿,从而使得该集团顺利实施土地开发,兴建大市场。后该集团地产公司在金王府景观带建设和水文站搬迁事宜上,已任区水利局长的徐亮又帮助协调,徐亮个人也受集团请托,出面协调省、市水文局领导与集团领导双方协商东山水文站拆除事宜。徐亮在购买金王府住宅时,找到集团领导,以人民币97.8265万元的低价,购得集团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价值人民币188.7703万元的金王府小区住房一套,差额人民币90.9438万元。

  【当庭辩解】:他作为湖熟镇党委书记,解决某集团与政府的土地纠纷,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承认低价买房与职务便利的关系。到水利局工作后,水利局与该集团开发的金王府小区不存在利害关系,协调某集团与东山水文站之间的事情,也是自己的义务。能低价买房是因为与集团总裁的个人关系比较好,等等。

  徐亮的辩护人也提供了新收集的证据,包括江宁区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金王府小区与秦淮河位置勘验图等。反映金王府小区不在秦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并未实施景观绿化,东山水文站与区水利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监管权责等,意图证明徐亮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戳穿谎言

 

  区水利局的证明是私下找人出具的

  根据徐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2014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到江宁区水利局再次调查取证。调查中,江宁区水利局出示了金王府项目原来专门报送过的规划方案请示文件,请示中清楚地显示:金王府拟实施的景观绿化项目属于秦淮河河道管理范围,东山水文站部分设施区域也位于秦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区水利局有监督管理职责。辩护方获得的区水利局证明,是通过私人关系找区水利局相关人员出具的,该证明内容片面,未全面反映出金王府小区、东山水文站与区水利局之间的关系。为此,江宁区水利局通过正式发文程序重新出具了说明。

  徐亮辩解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水利局与该集团开发的金王府小区不存在利害关系等说辞,不攻自破。

   翻供3  受贿25万,说成是借款收利息

  【起诉书】:1999年至2005年上半年,徐亮利用其担任江宁县铜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江宁区湖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个体经营者张某在承接工程和公司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05年初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后用于购买车辆。

  【当庭辩解】:他从2004年底左右就开始借钱给张某,累计有100多万元,没有说要不要给利息。

  另外他还帮助张某从朱某那里借了200万元,张某用了1年多,没有给人家利息,人家看他面子也没有要,但这利息他要帮助还。

  他买北京的房子也向朱某借了200万元,还了70万元,目前还欠130万元,后面朱某完全有可能跟他提张某借款利息的事情,所以他不得不还。25万元与他和朱某借钱之间的利息没有结算,这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辩护人在法庭上虽无笔录证据,但口头称:打电话询问过张某,张某承认除了200万元这一笔外,还向徐亮借款100多万元。

   戳穿谎言

 

  证人陈述“我从来没借钱欠利息”

  原先的证据难道有假,真的可以找到徐亮这25万元不是受贿的证据?

  办案人员再次找到了张某、朱某。张某陈述:自己当初在检察机关询问时的陈述内容完全真实,从未改变,自己不欠徐亮的钱,自己也没有跟徐亮的辩护人讲过曾向徐亮借过100多万元的事。朱某陈述:自己原先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没有改变,即:其公司借给张某公司的200万元已归还,不可能再要利息。

  徐亮购买北京房产时所借的200万元是王某的,不存在徐亮在归还王某借款的同时,再替张某还利息给朱某的情况。办案人员继续再找王某核证,王某也坚持原先的陈述不变。

  翻供4  房价开发商定,他们自愿免费装修

  【起诉书】:2006年至2007年间,徐亮利用其担任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业务发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07年7月以人民币67.4万元的低价,购得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价值人民币109.108万元的绿野枫景花园别墅一套,差额人民币41.708万元,并接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装修。

  【当庭辩解】:当时买该别墅的时候楼盘还没开盘,周围无类似房子可参考,价格是开发商定的,装修也是开发商主动提出来的,所以不应该算受贿。

  这个谎言已拙劣到无须戳穿

  辩护律师:

  这,我…………………

  对于这一可笑的说法,连辩护律师都感到无奈,所以,庭审中,辩护方对该项指控的事实部分未提出异议。

(原标题:“翻供局长”再次受审 连律师都懒得帮他辩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