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在离退休老同志中开展“老有所为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文件)指出:“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资源,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尊重老同志、爱护老同志、学习老同志、重视发挥老同志作用是党的光荣传统。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重要任务,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为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宣传老同志的作用、敬重老同志的作用,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经委领导同意,决定在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开展“老有所为奖”评选活动。现就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委机关和委属单位所有离退休干部、职工。
二、评选条件
(一)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作出贡献的。
(二)坚定自觉以积极的心态、历史的眼光、辩证的思维,正确看待国家的发展变化,客观分析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正确理解周围的人和事,做心态阳光的模范长辈。通过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关心教育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区建设和结对帮扶等方式弘扬正能量、传播正能量作出贡献的。
(三)发挥自己独特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坚持不懈“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积极著书立说,适时建言献策,发出好声音,唱响主旋律,讲好贵州故事,弘扬贵州精神,传播贵州好声音,为我省改革发展的新成就,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在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推动宗教和谐稳定、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
三、奖项名称
(一)老有所为创作奖;
(二)老有所为奉献奖;
(三)老有所为模范奖。
四、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办法
1、当年有创作成果的,可参加“老有所为创作奖”的评选;
2、当年有奉献事迹的,可参加“老有所为奉献奖”的评选;
3、长期坚持为单位、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当年既有创作成果又有奉献事迹的,可参加“老有所为模范奖”的评选。
(二)奖励
1、被评为“老有所为创作奖”的,颁发证书,奖励300元;
2、被评为“老有所为奉献奖”的,颁发证书,奖励300元;
3、被评为“老有所为模范奖”的,颁发证书,奖励500元。
(三)名额
总名额每年10名,各奖项名额不设限,据实评选。
(四)程序
1、每年12月20日前,老同志个人总结自荐;12月25日前,部门填表推荐、单位审核把关。
2、奖项的推荐工作,委机关由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推荐,离退休干部处审核申报;委属单位由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审核申报。
3、自荐事迹材料和《推荐表》,报送委“老有所为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表彰。12月31日前,委“老有所为奖”评选领导小组评定审批;在新年春节前,进行表彰。
(六)要求。各单位要重视做好宣传、组织、推动、推荐工作。
五、组织机构
成立委“老有所为奖”评选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委属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机关离退休干部处。
特此通知
贵州省民宗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