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14.01.2017  20:33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生活水平

贵州省出台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单位缴工资的8%,个人缴4%;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记者1月13日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经省政府同意,近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退休后,职工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缴纳有规定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贵州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实账积累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由单位代扣代缴。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需转移或需支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时,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同时,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记者 沈丽琼)

 

[责任编辑: 刘昌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