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环境保护行政过错问责办法(试行)》10月1日起实行

15.10.2014  14:27

  为进一步推进花溪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深入开展创模工作,保持花溪区良好生态环境的优势和竞争力,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花溪区区委、区政府通过《花溪区环境保护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并将该办法印发全区各乡镇、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该办法共10条,分别对问责原则、问责办法、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进行规定。

  《办法》的实行有助于花溪区生态文明建设及创模工作的顺利完成,对进一步规范全区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乡镇、社区、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全区范围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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