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来苏州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共14人 以执法单位居多

27.06.2015  14:13

中国江苏网6月27日讯 随着城市人口密度增大,人口流动性日趋增强,社会治安状况呈现复杂化趋势。目前,各地聘用的行政辅助人员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条件下,有效缓解了在编人员不足的压力,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但是,本报记者联合苏州市检察机关调查采访后发现:个别行政辅助人员利用岗位职权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行政部门的形象,损害了法律权威,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今天,本报记者通过阅卷调查等形式,对近年来苏州大市7个区院所办理的典型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了调查分析,希望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商报记者惠玉兰邹强制图王志钰

●哪些行政辅助人员存在职务犯罪

4年来,苏州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共14人

案发部门以执法单位居多

2011年至今,苏州市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共12件14人,罪名分别涉及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这些辅助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拆迁、招投标、城管、税务、司法机关等。

从统计数据来看,与传统的职务犯罪相比,此类人员犯罪的案发部门还是以执法单位居多,执法辅助人员职务犯罪共8人,占了总数的57%。

低学历还是个“硬伤”行政辅助人员犯罪呈轻龄化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与传统的职务犯罪相比,此类人员呈现出低学历的特点。高中以下学历的占到了总数的71.5%。

与传统的职务犯罪相比,此类人员呈现出轻龄化的特点,40岁以下的占比78.6%。

●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学历普遍较低,专业知识相应缺乏

案例

原张家港市某行政辅助人员何某徇私枉法一案,被告人何某系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犯罪时只有22岁。据了解,其在任职治安辅助人员之前是某酒店厨师,未接受过任何与法律相关的专门教育,就算在司法机关工作了四年,也不知道刑法规定了哪些事情不能做,所以走上了犯罪道路。

分析

在我们调查的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最高学历为大学专科,占犯罪总人数的28%,高中学历2人,占总人数的14%,其余受教育程度均为初中以下,占58%。这些初中毕业的行政辅助人员,均未接受过专业教育,就算接受过高中、大学专科教育的,其专业知识和从事的行政辅助工作也大多没有关联。在这些人员中,其犯罪前从事的行政辅助工作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深入的专业培训,工作流程和专业知识也是在工作过程中慢慢熟悉所得,从业知识往往呈现出“碎片化”特征,从而缺乏系统性、理念性和规范化。

犯罪手段简单,趋利行为比较明显

案例

原吴中区某局行政辅助人员赵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赵某于2013年11月中旬起,与人力资源中介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相关人员相互勾结,从上述人员处获取信息,并利用担任辅助人员的便利,违法修改信息资料,伪造虚假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部分尚未具备“限购令”中所列举的购房条件的人员购房提供便利条件。短短20几天内,赵某疯狂作案10余次,修改公民信息4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

分析

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比,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手段简单直接,实施犯罪心态肆无忌惮,因此该类型职务犯罪反侦查性不强,容易被群众察觉而受到举报,且侦查难度不大,便于破案结案。因该类犯罪作案手段的简单直接及逐利徇私不计后果,会更多地招引请托者,甚至导致请托者了解行政案情后,进而腐蚀行政工作人员,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行政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也成为该类犯罪的一个侧面特征。

危害后果严重,造成损失很难弥补

案例

原昆山市某机关辅助人员王某某滥用职权、贪污一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担任辅助人员的便利,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擅自受理了12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违法调解,并且私自出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告的房产予以查封,其中部分案件在明知没有发生借贷关系或房屋买卖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调解;在工作过程中,王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案件受理费近12万元占为己有。

分析

行政辅助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发案率虽然不高,但是一旦发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声誉,玷污了行政部门的廉洁性,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思考

尽快完善法规、制度,明确定罪标准

目前,苏州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关于行政辅助人员的职权责的规定,在查处其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过程中,也多是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甚至是批复,现实中也存在因为没有可以匹配的法规、制度,导致该类人员利用职务犯罪而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以批复形式明确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2002年的司法解释也扩大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总体上看,制度的缺失导致对此类人员没有清晰而明确的主体身份定位,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潜在的职务犯罪风险无法防控,二是若此类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侵犯,在主张人身权利的时候容易发生分歧。

行政辅助人员虽然没有行政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从事的岗位工作不具有公务性质。目前,虽然没有法律对行政辅助人员的主体身份、岗位职责性质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行政辅助人员利用岗位职责实施犯罪可以构成职务犯罪并不缺乏法律支撑。在对苏州市近年来发生的行政辅助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中,我们发现,对该类犯罪的认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行政辅助人员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编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类犯罪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观点二认为,行政辅助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具有行政权,其不能单独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但是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有行政人员在场,则其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观点三认为,行政辅助人员代表国家从事公务,其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三种观点需视具体情节加以区分。

因此,为增强行政辅助人员的主体意识,促使其依法履职,应明确规定其在履行岗位职权时,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

原标题:越权执法引不良后果 行政辅助人员“雷区”越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