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5.03.2015  14:34

 

 

(2015年3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2月3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2月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4年10月30日,委员会协助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年2月1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缓解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健康水平,松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松桃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具体标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相应的”几字。

      3、删去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统筹安排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一句。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骗取、套取新农合门诊、住院医疗补偿等费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所骗取、套取的新农合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新农合证出租、转借给他人的,取消该户当年新农合补偿资格。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