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6.01.2016  09:3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州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县积极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与制度,确保我县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更为科学、有效。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共同协助编制单位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协同州水务局制订樟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全县范围内流域和行政区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全县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集聚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续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建立全县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建立健全水平衡管理制度。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取水。

(四)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查明可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水赋存情况及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禁止协议性收费,加强计量管理,实行按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确保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六)加强水资源管理调度。制定和完善全县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来水、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跨县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七)切实加强河道生态用水保障。严格执行全县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河库水资源联合调度,满足河道生态用水需求。河道生态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区间天然径流,有效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的排水,合理利用河流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供水。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在每年在11月底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省级试点创建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加大国家技术节水推广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三)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制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中水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探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方式。矿山集聚区要加强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干旱缺水区要加强雨水积蓄工程建设。

三、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       

(一)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入河湖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入河湖排污控制指标,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二)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登记、审批及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地区除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外,还要限制整改使其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认真执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重要城镇必须建立备用水源。

(四)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流和城镇水环境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直有关部门是落实本部门负责的各项指标和制度措施的共同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工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荔波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考核指标和保障措施,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三)加强水资源监测与管理。积极争取省、州支持,开展全县水资源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县范围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部门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水资源保护、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的投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做到规范使用和管理。确保60%以上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机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六)理顺管理体制机构。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

(七)加强宣传与监督。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供稿:荔波县水务局莫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