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10.06.2014 12:4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职能调整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6月3日,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2年4月5日发布)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共五章三十五条,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及授权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6类45种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责任确认、过错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管理及其他行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因不作为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办法》强调,行政执法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依照职权职责及行政执法过错情节和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集体讨论决定及联合、集中执法活动中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认定、追究,以及实施经济追偿机构,确立了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原则,罗列了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7种方式,并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与单位(处、局)、人个年度考评工作挂钩。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发布施行,将对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0.06.201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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