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违法药品等广告汇总

05.06.2014  19:09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13年第3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汇总。

  2013年6月至8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24847条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3144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5643条次。对未经审查和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发布的违法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43个、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7个,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39个。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08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本期公告汇总中对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壮腰健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金古莲)”、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脾肾双补丸”、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抗骨质增生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丹参抗骨丸)”、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外用无敌膏”、河南省永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静电理疗贴(广告中标示名称:绿霸王透骨贴)”、七台河市康鑫医疗器械厂生产的医疗器械“前列腺贴(广告中标示名称:曲大夫前列腺贴)”、滑县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骨痹痛消贴(广告中标示名称:苗祖圣方)”、河南凌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腰枕治疗仪(广告中标示名称:曲度腰枕治疗仪)”、河南雅郦化妆保健品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万鹤灵芝茶”、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寿瑞祥牌全松茶” 等10种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了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