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相关衔接,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等问题而采取的又一重要改革举措。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地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监管考核。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决定》所规定的本部门监管领域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检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公布相关资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和考核。
(三)各地、各部门要落实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完善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制定防雷应急预案、开展防雷教育培训,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查和隐患排查,将检查情况记入档案,确保本单位防雷安全。
四、积极推进防雷技术服务社会化
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检测的市场管理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气象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尽快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