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落实外资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工作情况

14.11.2016  21:35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决定》和《办法》的规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前置逐案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工商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签发后30日内自行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设立及变更备案,商务部门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商务部门与工商、税务、海关、证券、外汇、国资等主管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监督检查并处罚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法违规行为。
  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对外商在华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95%的事项采用备案制进行管理,法定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到3个工作日。
  自《决定》和《办法》出台一个多月以来,市商务局在省商务厅、市政府的领导和指引下,多措并举、积极应对,确保了外资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过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出台后设立及变更备案办理情况
  截止到2016年11月8日,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的有:坎塔雷斯科技(贵阳)有限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欧比通信有限公司、贵阳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韩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等5家,尚无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备案登记。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国庆节后上班伊始,国家商务部就正式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文件,省商务厅也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通知我局,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高度重视该项改革,一方面要求我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学习相应政策和文件,高度重视该项改革工作,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与上级部门的协调一致;另外一方面要求将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对该项工作的相关要求及精神传达到全市所有区(市、县)、开发区、综保区、双龙航空港区,并让区(市、县)、开发区、综保区、双龙航空港区传达到所有外资企业。
  (二)加强学习,夯实业务基础
  文件出台后,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带领相关业务处室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2016年9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及《负面清单》的内容,进一步研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审查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全力夯实自身业务基础,为前来办事的企业提供准确无误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加大宣传,提升社会知晓
  为促使企业和公众全面了解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引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外资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流程,我局通过QQ群、电子邮件、政务窗口、门户网站、微信群等多种途径,加大对新修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与此同时,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积极向外资企业宣讲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在QQ群、微信群和电子邮件与企业共享相关改革新政举措等信息,认真解答和回应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外资准入新制度的平稳实施。
  (四)细化服务,无缝沟通对接
  为进一步提升外资准入便利化,方便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需求,我局及时将更新后的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及相应政策文件及时发放到全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政务大厅窗口放置最新的设立及变更备案须知。同时,结合本次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改革,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后的相应规则、法律法规适用与工商等部门进行沟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信息,供其查询认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培训力度不够。由于国家政策出台比较突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变更后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的把握和理解不是很透彻,省商务厅也还未组织各地(州、市)开展这方面的培训,加上该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可以借鉴和参考的经验,使得在工作中对有些企业提出的各种具体问题的分析、研判、解释上有些滞后,虽然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但在效率上还有潜力可以挖掘。
  二是缺乏统一标准。比如说:贵州茅台亿达广告有限公司电话咨询增资相应表格填报问题,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23万美元,现准备增资至500万元人民币,但填报为500万元人民币后系统通不过,提示要填成美元,但汇率怎么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又比如说,对于有官司纠纷的外资企业备案,到底该备不备案,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再比如说: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实行的是公证认证制度,由于港澳台同胞的特殊身份,外加法律的差异,使得证明手续变得复杂,而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又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交的重要材料之一,加之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大陆各地投资,但是大陆各省份对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文书认定不统一,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对备案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三是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电子管理系统尚需更新完善,与新的备案登记所需的填报事项和内容有不相符和不匹配的部门尚无法解决。
  四是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上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和到位时限等要求,都由企业自行决定,商务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制性要求措施,进而无法随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切实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希望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各地(州、市)商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一线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改革后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一线工作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全力提升业务素质和水平,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备案行为、依法规范备案,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二是2012年以来,省里下达我市的年度外商投资目标考核增幅年均达到20%-25%,已连续5年持续保持高位增幅态势。 而目前正实行的商事制度、外商投资备案登记制度改革,使得商务部门从以前的前置审批管理变更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已不再具有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不再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纳入年度商务目标考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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