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施行 有望解决民告官三难

01.05.2015  13:48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法司法解释今天(5月1日)起开始施行,被社会久为诟病的民告官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三难"问题将随着新制度、新规定的施行,得到进一步的解决。首先,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法院对此类官司不能再有“三不”行为。

司法实践中,水平再高的律师对于法院立案阶段的“三不”也是无奈的,特别是行政诉讼,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勇:

蒋勇:叫“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并不完全是我跟你说“”,而是给你拖着。

最高法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立案登记制方面的内容放在首位,突破“立案难”第一关。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

李广宇: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要求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意味着只要是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理论上都可以被诉。同时,列举的受理案件类型从8类扩大到12类,增加了不满征地拆迁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将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并明确不动产起诉期限为20年,更好地保障了诉权的实现。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

景汉朝:这次改革,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彻底清理各地的“土政策”,各地不得再制定新的“土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立案门槛,不得干预法院立案。一切改革措施都要实实在在落实到位。

央广新闻,第一解读。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不答辩时有发生。针对这个问题,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

告官见官与不见官到底作用有多大?在当事人看来,能不能解决问题是关键。在无锡,一起市民因拆迁征地问题提起的诉讼中,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只在最后陈述时做了简单发言。原告方似乎并不领情,而公众的看法也各有不同。

原告:这个不是作秀的问题,你出来就好了对不对?你要办实事,不是我们告你,你出来,在庭上应付我们就行了。

公民1:官员更应该听听老百姓的民意,听听他们的疾苦。

公民2:有特权思想在里面,可能会流于形式。

公民3:有利于树立对法律尊重,对司法的尊重。

公民4: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了更多的情况,更容易沟通,所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对此,有着17年行政诉讼代理经历的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不要出庭,确实不能一刀切。

吕立秋:不太适合一刀切。比如有些行政机关一年的行政诉讼上百件,你让这个机构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话,其实它是不现实的,市长或者县长亲自出庭,更多的都是那种象征意义的。

依据新行政诉讼的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