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被指杀人遭羁押1054天后释放 称遭逼供

30.03.2015  03:39

马顺贵

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54天后,曾经的“杀人疑犯”马顺贵拿到了一纸象征他无罪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但21万余元赔偿金却迟迟没有拿到。与此同时,关于他是不是“杀人犯”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止。

事发

自家果库发现女尸 让女儿报案自己却被抓

时间回到5年前。2010年2月18日下午,礼泉县叱干镇郭村村民马顺贵的女儿报警称,其父在家里的果库里发现了一具女尸,让她报警。赶到现场后,民警经过鉴定发现,死者是失踪20多天的同村妇女邓某,其家人之前报过案。民警发现,死者头部有钝器击打的痕迹,手腕有刀伤,由此初步判断死者可能为他杀。后经法医鉴定,邓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失去抵抗力后,用塑料袋包裹头面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天下午,马顺贵和儿子马万万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2月20日,警方对马顺贵采取监视居住措施。5月11日,马顺贵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顺贵。

关于马顺贵“杀人”的整个过程,礼公刑诉字(2010)043号起诉意见书是这样记录的,“经公安局侦查查明:201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顺贵因同村村民王某在安葬母亲时不租用其家灶具而另租用灶具的事怀恨在心。当天下午,王某给马顺贵归还事先借用的铝盆时,马顺贵借机挑起事端,要求王某支付租赁费100元,王某不愿支付。马顺贵因此事与王某及其妻邓某发生口角,后虽经村民调解,马顺贵还是欺诈了王某家60元钱了结此事。

当晚11时许,马顺贵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见是邓某,邓某走进马顺贵卧室,马顺贵提出要和其发生两性关系,邓某同意后二人即在炕上发生关系,但马顺贵因自身体问题未能和邓某发生成性关系。事后邓某向马顺贵索要500元钱,马顺贵嫌多不愿给。邓某撕扯马顺贵要钱时二人发生厮打,马顺贵怕被人听见便将邓某推向后院一直到牛棚内。马顺贵见邓某撕扯得越来越厉害,且喊声越来越大,便在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打在邓的头上,邓某靠西墙倒下去半坐半靠在墙根抽搐,马顺贵扔下砖块后,见事已至此又怕邓某不死留下后遗症,便又用砖在邓某头部连打两下。

马顺贵发现邓某倒地时手中掉在地上的是一把刀子,意识到邓某来讹自己是事先有准备的,为了泄愤,马顺贵又用刀在邓某右手腕连划数刀。马顺贵认为邓某已经死亡,想将尸体藏匿到自家的果库内,怕移尸时将血迹沾染在自己身上,便从果库内取来两个旧塑料袋将邓某头部包裹后抱到果库内放在东南角,次日早清理了现场。之后,马顺贵考虑过移尸或在果库中就地掩埋尸体,但均未实施。直到2010年2月18日中午,马顺贵在无法移尸的情况下被迫对该村村民谎称自家果库有不明尸体,打电话让其女儿向警方报案。在调查时又以谎言隐瞒犯罪,试图逃避罪责。”

结果

无罪释放 21万余元赔偿金迟迟拿不到

2011年4月25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马顺贵提起公诉。公诉后,马顺贵并没有如外界想象中的那样被判刑,一切风云突变。

2013年3月2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顺贵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原案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原案做出生效裁定,准许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9月29日对马顺贵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2014年2月13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从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马顺贵作为一名杀人疑犯在看守所度过了1054天。为此,他向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2014年7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顺贵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

马顺贵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054天,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应该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马顺贵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054天的赔偿金211527.26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至于马顺贵提出的精神赔偿一说,检察机关并没有给予支持。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马顺贵多次到礼泉县人民检察院领取赔偿款,但对方一直没有赔付。

3月26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赔偿决定书下发后,他们就向礼泉县政府打了申请,但财政拨款迟迟未能到位。目前,经过多次协调,礼泉县政府已经批复了赔偿款申请,检察院争取在近日内将赔偿款送到马顺贵手里。

礼泉县检察院一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说,撤回对马顺贵起诉是检察院自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主动撤回的,跟马顺贵后来的翻供没有任何关系。

警方

所有证据指向嫌疑人 其也承认杀人

主动报案的马顺贵为什么会被警方当成“杀人犯”?当年参与侦破这起命案的一位民警说,那是因为当时所有的证据都指向马顺贵。

该民警回忆,当时侦查时发现,距果库40多米的牛棚内的墙上有喷溅的血迹,牛棚门上有带血的指纹,进而分析牛棚可能为第一作案现场,果库则为移尸现场。马顺贵家两边的围墙很高,根本没有办法从两边翻进去,后墙上一直未化的落雪也没有踩踏痕迹,根据这些线索,办案人员排除了他人翻墙进入马顺贵家作案的可能性,将嫌疑人圈定在案发当天从大门进入过马顺贵家的人里面。除此之外,办案人员还了解到,马顺贵在1月27日和死者邓某发生过矛盾,之后邓某便失踪了。而在这之后不久,马顺贵突然将家里的围墙重新刷了一遍,家里的土炕也找人拆掉重新修建。这一切都让马顺贵成了这起命案的最大嫌疑人。

而最终让马顺贵从被批捕到被起诉的则是他的一份有罪供述笔录。礼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0年2月22日一份讯问笔录显示,马顺贵先是承认人是他杀的,之后供述:“当天晚上11点多,我听见有人敲我家大门,我打开门发现是王某的媳妇,她和我进了我的房子,我们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最后,她跟我要500块钱,我嫌太多,就和她发生了争执,继而厮打起来,一直从房子打到牛棚。我拾了一块砖,在她头上打了一下,她就倒在地上不动了。然后,我把她拖到了我家的果库里。在果库里,我用塑料袋将她的头包住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嫌疑人

认罪因受不了警方“车轮战”和刑讯逼供

马顺贵为什么会在供认杀人的笔录上签字画押?在马顺贵被释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个问题都成了很多人心里的疑问。对此,马顺贵称是因为曾经受到警方的“车轮战”和刑讯逼供。

3月24日,在礼泉县城儿子马正华的家里,70岁的马顺贵没有想象中的愤怒。他回忆称,2010年2月18日上午11时许,他在自己家果库里存放腊肉时,无意间发现了一具尸体。因为与妻子关系一直不太好,吓坏了的他以为尸体是妻子,急忙跑出去打电话给儿子马正华,但马正华说母亲正在县城,刚刚还通过电话。担心自己看错,马顺贵特意拿了手电筒又下去看了一次,结果发现确实是一具尸体,身子平平整整地躺在地上,脸上盖着一张塑料纸。

据马顺贵介绍,村干部和其他村民到果库看了以后,怀疑尸体是村里失踪多天的妇女邓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因为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当时一直未能打通,他便让自己住在镇上的女儿直接跑到叱干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2时许,叱干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现场封锁,经鉴定,尸体确为郭村失踪妇女邓某。随后,马顺贵和在家居住的小儿子马万万被带到叱干派出所做笔录,当晚又被带到礼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一到刑警大队,他就被民警铐在了椅子上,之后继续做笔录。当意识到自己可能已经被警方当成了杀人犯,心里害怕极了,“一个晚上都没有合眼。”马顺贵说,“2010年2月19日被关到了审讯椅上继续做笔录。后来见我有些犯困,民警就用‘小太阳’对着我照。一直到凌晨一两点,民警才让我歇了下来。

实在受不了了,我就说人是我杀的。”马顺贵说,到了2010年2月20日,连续的“车轮战”让他实在不堪忍受,便让民警拿来纸和笔,承认自己就是杀人犯。本来想着认了罪就不会再受折磨,没想到还要说清楚作案细节,因为没有杀人,他自然说不出来。后来,民警让他再好好想想,他只得胡编,但总也说不对。

2010年5月11日,马顺贵被转到了礼泉县看守所。马顺贵说,“在看守所时,经常有犯人往我头上尿尿,要不就是洗凉水澡。有时晚上还没睡着就被人打一顿,理由是我打呼噜。

参与办案者

证据不扎实 明知凶手是他却无能为力

3月26日,华商报记者到礼泉县公安局试图了解当年的办案情况,但当年的办案人员大部分已经调离或退休,记者提出采访相关人员,均被婉拒。对于马顺贵说的刑讯逼供,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审讯过程中确实有刑讯逼供情节,马顺贵可以提供有效证据通过检察机关上诉。

为了一个案子,犯不着冒那个险。”对于刑讯逼供一说,一位民警显得有些委屈和气愤。他说,当年被抓时,马顺贵已经65岁了,对于这样一个老人,没有人会干刑讯逼供这样的傻事。

礼泉公安局一位曾参与办案的民警告诉华商报记者,直到现在,礼泉警方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马顺贵就是当年那起命案的凶手,只是公安机关案子没办好,证据没弄扎实而已。证据不扎实主要是指作案工具没有找到,现场没有获取将马顺贵直接锁定在作案现场的证据。而在礼泉县公安局提交给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中,“需要说明的问题”一项对此也专门作了说明:“犯罪嫌疑人马顺贵交代作案后清理现场时,将作案用的沾血的砖块砸碎后同死者遗留的带血卫生纸扔到其家后门外的沟壑里,公安局组织大量警力进行查找未能找到;马顺贵交代作案过程中用砖块将邓某打死后曾用死者随身带来的刀子在死者右手腕连划数刀,后来将刀子扔到垃圾沟内,在马顺贵指认下也未能找到。

该民警说,当年公安机关对于这起命案的重视程度极为罕见。不仅公安部和公安厅专门派出了专家组指导破案,甚至还使用了测谎仪。当时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也证实马顺贵在说谎,但可惜只能为侦破方向提供参考,并不能作为直接有效的法律证据。

明知凶手是他却无能为力。”礼泉县检察院一位参与当年办案的工作人员说,当年几乎所有参与办案的人都认定马顺贵就是凶手,但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被放了。“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一枚带血指纹,经过鉴定有4个特征与马顺贵吻合,几乎可以认定就是马顺贵的指纹,但是国家的标准是最少7个以上特征吻合,所以最终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律师

马顺贵案是司法进步的表现

如果放在10年前,马顺贵可能早就被枪毙了。”一位在政法系统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说,马顺贵的案子充分说明中国的司法环境和水平正在不断进步,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审理更加谨慎,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这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锋说,我国的刑事定罪规则受到封建刑律思想的影响很大,刑法1997年修订之后,一直以主观归罪的方式审判刑事案件。97刑法虽然提出了“疑罪从无,宁纵不枉”的理念,但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适用,更谈不上彻底贯彻落实。2013年新刑法颁布后,再次强调“不以口供定罪”的原则,但各级司法机关的思维定式却一时难以改变,特别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对明显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案件却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使一些本来无罪的人不能早日获得自由,还其清白之身。

马顺贵案是司法进步的表现。”李志锋说,对于马顺贵一案,暂且不论凶手是不是他,单就司法机关以“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对案件做出正确判断,我们就应该感到欣慰。此外,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充分说明他们的意识正在发生改变。司法机关一些人仍然坚持马顺贵有罪的观点,显然是受“有罪推定”的影响很深。我们须知,“想象不是证据”、“情感不能定罪”。

李志锋说,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奸杀案”等各地暴露出的多起冤案,促使司法机关对刑事定罪规则进行了重新思考,特别是内蒙古“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促使两高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定罪提出了更高要求。个案的纠正彰显司法的进步,错案的追究则表明理念的提升。马顺贵羁押千日无罪释放,是司法机关的成绩,更是教训,特别是对侦查机关而言,应当引起深刻反思。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水平将会不断提高,严格依法审判将会得到充分贯彻。

本版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马新斌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