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装修公司违法标“最终解释权”字样遭投诉

12.02.2015  12:34

  “交了定金才发现,装修公司的合同里面有好多条款我不满意。”日前,消费者顾女士拨打12319贵阳城建服务热线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顾女士投诉的装修公司在合同中标称“最终解释权”违反《消法》及《合同法》,应退还顾女士全部定金。

  1月2日,顾女士与位于延安中路的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她位于未来方舟的新房装修,并当场缴纳了5500元定金。回家后,顾女士仔细看合同发现,其中有很多内容她不满意。

  顾女士说,她立即去找该装修公司想终止合同,退定金遭拒。

  装修公司方认为,顾女士当初缴纳的是“定金”,如今顾女士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责任应由顾女士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他们不用退还定金。

  于是,顾女士拨打12319热线投诉。经云岩区工商局消保科调查,与顾女士投签约的这家装饰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上均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字样,违反了《消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终止合同。

  经调解,该装修公司全额退还顾女士所缴纳的定金,同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取消合同中“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字样。商报讯(记者王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