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条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严重违法失信市场禁入
3月31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健全失信惩戒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为实现监管职责无缝对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针对目前贵州省部分招标交易场所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明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行招标投标交易。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招标投标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提出,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条例》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成员、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 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条例》还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站公开解答。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记者 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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