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03.07.2014  18:48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重要意义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 (一)生活关怀。 1.实施紧急救助。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2.开展慰问活动。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二)养老关怀。 3.安排养老照料。对年满60周岁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帮助其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4.老年护理补贴。探索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健康关怀。 5.加强健康管理。将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 6.提供就医便利。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精神关怀。 7.建立联系制度。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8.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9.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特殊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 10.组织联谊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各种文化联谊活动,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五)生育关怀。 11.提供生育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指导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2.协助安排收养。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 三、建立完善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纳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领导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精心策划方案,周密组织活动。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内容丰富,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分清轻重缓急,进行精心策划,制订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要周密组织各项活动,做到准备充分、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平公正、节约高效。 (三)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关怀合力。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有效的帮扶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合力。 (四)多方筹措资金,提供财力保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争取各级财政落实所需资金,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多渠道筹措社会捐助资金,为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