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号)要求,按照省领导意见,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了《贵州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9月9日-16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请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留本人联系方式)书面反馈。
联 系 人:徐 航
联系电话:0851-86892551、86892910(传真),1398554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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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客观公正地对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兑现奖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党政主导、依法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线考核,精简指标、精简调查,严格管理、严格奖惩的思路,全面适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政策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进一步强化各地党委政府、综合治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第二章 责任制主要内容
第三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分线目标管理,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对党委政府主要考核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到位情况,人口主要调控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到位情况等内容。对相关部门主要考核政策配套、执法协调、信息共享等内容。对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考核宣传倡导、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体系。省、市两级突出围绕贯彻上级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落实的政策措施,以及人口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县、乡两级突出网络队伍建设、政策落实、基础信息管理、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等内容。村(居)突出依法民主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落实村(居)两委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分类定标、分类考核、分类奖惩。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的地区更加突出优质服务、法定奖励扶助政策落实、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等内容;计划生育基础薄弱、工作难度较大的地区更加突出党政领导、部门配合、基层网络队伍建设、宣传倡导、依法治理等内容。
第三章 坚持督查制度
第六条 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当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七条 督查主要针对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根据需要可延伸至部分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2016年开始,每3年对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每年选择2个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及时组织重点督查。
第八条 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重点和时间安排,做好督查人员的组织培训。督查以实地调查为主,主要采取座谈汇报、调阅资料、信息比对、个别谈话、举报受理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督查情况向被督查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党委和政府反馈。督查结果移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被督查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完善考核制度
第十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直管市(县)党政线年度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评估,由省委督查室、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部门考核评估和卫生计生部门线责任目标考核评估,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日常工作信息和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从规划制订、任务执行、效果呈现等全过程的动态监测评估。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基层监测点,完善监测预警机制。重视做好时期或年度的工作考核,与日常监测结果比对校验,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不断加大日常监测的权重,逐步淡化时期或年度集中考核的分量。
第十二条 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作用,开展第三方评估,不断提高考核工作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重视社会反映和舆论评价,不断提高考核工作公信力。
第十三条 整合人口计生统计数据、生育服务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计划免疫等信息,加强日常信息的统计监测,加大过程性工作评估和统计质量评估,减少集中性的现场考核。省级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市(州)、贵安新区、直管市(县)及时组织计划生育督查、半年分析和年度通报。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要在政府网站上及时进行公开。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完成后,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制度,由党委政府或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向被考核地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以及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工作出现滑坡、主要指标完成不好、问题较多但不适用于一票否决的,由地方党委政府或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约谈被考核地区、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兑现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实行跟踪追究。对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原来基础较差,但取得明显进步的单位给予表扬鼓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工作发生严重滑坡的;政策外多孩率大幅上升的;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连续三年被约谈,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对予以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要下达否决决定书,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律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综合工作考核评估重要内容,确保一定的分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严格督促检查,严肃考核纪律,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市(县)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所辖地方的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办法。乡、村两级要进一步完善“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和“三按月”绩效管理,强化经常性工作和个案服务管理任务精准落实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