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处理好 节约成本化矛盾

22.05.2015  15:25

               

青山法庭在处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被告方当庭给付了赔偿款,双方均高兴此事的处理,节约了双方的成本,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在审理杨某行诉范某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的主张部分是极为不合理的,合理部分被告方也同意赔偿;但不合理部分需要相关部门作出鉴定后法庭才有判决依据。经审查,范某佩向杨某行租赁了一辆小客车,后因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难以修复,并于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维修期间的租赁费为160元每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的赔偿、租赁费的计算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购车时价款、购置税、贴膜费、安装GPS费用等共计4.4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是车辆赔偿款、租赁费的计算问题。首先是车辆赔偿款是按照购车款还是现在的价值,如按照现在的价值,现在的价值如何确定;其次是租赁费,事故发生后,车辆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维修,是按照合同一直计算到起诉时还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几天。租赁费经法庭依法释明,原告同意法庭建议;车辆费用则只能是现在的价值,但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就只能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评估后处理,这就需要他们支付一笔鉴定费,本案还要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处理。

最后,在法庭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被告当庭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均高兴。

此案的处理,显现了法庭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的目的,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