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检察院办理贞丰首例罪犯又犯罪案件
11.11.2015 15:05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近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局依法受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此案为贞丰县首例罪犯又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23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韦某某属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韦某某同胡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晚在贞丰县金凤凰KTV内发生矛盾后,韦某某持刀将胡某某杀伤,致胡某某重伤。该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涉嫌新罪(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1月2日贞丰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局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某。 此案件系贞丰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罪犯又犯罪案件,监所检察部门履行检察职能,有效震慑犯罪活动,为依法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11.11.2015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