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财政专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扶贫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扶贫贷款贴息工作,根据《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8〕2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申报对象及扶持范围
(一)申报对象。国家级、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资金互助组织。
(二)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对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增加收入带动和扶持作用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扶贫贷款项目。
二、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即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特区)扶贫、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特区)扶贫、财政部门审查、筛选、签署意见、盖章后,联合行文向所属市(州)扶贫、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扶贫、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汇总、审查、筛选、签署意见、盖章,填报《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并附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三、贴息标准
根据《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8〕292号)文件规定按年利率3%标准给予贴息补助。对扶贫工作开展有力、脱贫步伐快、带动效应明显、群众增收致富较快、资金管理规范的贫困村的扶贫项目(包括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其项目贷款可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
四、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收入;
(三)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
(四)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五)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六)在扶贫龙头企业监测考评和“百企帮百村”活动考评中得分均在60分以上。
各县(市、区)工商联可对民营企业中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向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
五、贴息期限
2014年扶贫贷款贴息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贷款利息。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需填写《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二)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上一年度已得到扶贫贴息资金扶持,拟在2014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必须对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以及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带动增收等情况加以说明。
(三)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与贷款机构密切配合,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项目银行贷款的落实、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及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和范围、扶贫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等。
(四)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财政专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或相同文字印章),并由审核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由县(市、区)、市(州)扶贫办审核汇总后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企业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县级扶贫部门留存一份、市级扶贫部门留存一份、报送省扶贫办一份)。各市(州)扶贫、财政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资料及汇总报表上报省扶贫办,过时不予受理。
(六)县级扶贫部门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财政扶贫贷款贴息审核的客观、公正、公开、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套取贴息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申报材料复印不清楚、不完整、前后不一致,或未达到以上各项要求的,省不进行审核,不给予贴息。
附件:1、 贵州省财政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