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

18.03.2015  12:30
        财政部3月18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通知称,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有分析人士表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小微企业面临较多的经营困难。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这意味着更多的小微企业将可获实质性“大红包”,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促进劳动者创业,进一步带动社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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