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创客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一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贵安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能力,支持和鼓励小微创客发展,建设贵安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培育新区产业项目,决定设立贵州贵安创客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客基金”)。为了规范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构建创客基金持续投资发展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创客基金是经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风险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遵循市场规律,政府引导与监督,并为优先投资者提供本益保障。
第三条 创客基金通过扶持新区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营造创客创业投资环境,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人获取合理回报。
第四条 创客基金联动创客空间与相关专业机构,整合新区相关资源,为贵安创客及其孵化项目提供导师服务,协助经营管理,引导独立发展。
第二章 基金概况
第五条 创客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贵安新区财政局作为基石投资人,认缴出资基金总规模的30%(3000万元),基金管理人认缴基金总规模的1%(100万元),其余资金向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募集;社会资本可以基石投资或优先投资方式认缴出资,以基石投资方式出资的与新区财政局同股同权,以优先方式出资的由新区财政提供本金与固定收益保障,各方通过协议明确权责。
第六条 基金架构:贵州贵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基金管理职能;贵安新区财政局与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本担任基金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托管,行使托管监督职能。架构图如下:
第七条 创客基金存续期8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清算期1年。基金资金根据投资需求分期缴付。
第八条 投资领域:互联网、物联网、文化创意、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信息核心基础产业、新兴信息服务、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生物医药、养老养生、旅游)、航空航天、高新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改造等具有现实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的创业项目。
第九条 投资阶段:创客基金投资于早中期的项目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其中投资于初创期的项目不低于基金规模的40%),剩余资金可以投资于成熟的产业项目,以平衡初创期项目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该比例可根据项目投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需由合伙人大会共同决定。
第十条 投资区域:创客基金直接投资于贵安新区的项目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
第十一条 投资禁止:创客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A)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其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B)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C)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D)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E)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二条 创客基金可将尚未用作项目投资、利润分配或支付基金费用的闲置资金用于临时投资,满足资金留存部分的理财需要。临时投资的范围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率类产品等。基金所作临时投资应保证基金资金使用计划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做好严格的期限搭配,由基金管理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基金费用:基金为项目提供导师式指导服务,设定管理费为投资期2.5%/年,退出期1%/年,从基金募集资金中扣取。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即退即分。首先分配优先投资人的本金与约定的固定收益,其次分配基石投资人的本金与年化固定收益,超额部分再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基石投资人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优先投资者的投资本金计入新区财政局投资本金)。项目退出时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投资人本金与固定收益的部分,由新区财政列支补足;项目退出时优先投资人的本益收回后,其投资本金对应的超额收益部分计入新区财政局收益。
第十五条 年度管理:基金设立后,应定期召开合伙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运营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与未来投资计划进行专题汇报;按年度向各合伙人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退出与清算:基金项目即退即分,运营到期后,按出资协议约定,并根据合伙人大会决议进行整体清算,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章 基金的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行使最终投资决策职能。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预审的项目方能立项跟进,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终审的项目方能投资。
第十八条 创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初期由3名人员组成,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有限合伙人委派1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基金项目投资遵循市场化原则,全票为通过。后续资金募集中,认缴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投资人,经新区管委会及各合伙人同意,可委派相关人员进入投委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领取薪金、奖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基金管理人支付其因参加投资委员会或在投资项目审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管理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条 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书面函件形式正式委派或变更投资决策委员,原则上每位投资决策委员的委派期限为1年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应在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之前5个工作日(含)将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投资报告书向投资决策委员与基金窗口联系人报送。投资决策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召开当日对项目投资进行表决,表决形式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四章 基金日常沟通督导机制
第二十二条 窗口负责制:基金与有限合伙人间实行窗口联系人负责制,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各方指定专门人员与邮箱就基金所有相关信息进行日常沟通递送,以确保信息交流的安全性、透明性与高效性,有别于该等人员与邮箱传递的基金信息均为无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实施方式为:经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贵安新区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指定创客基金的唯一窗口联系人和随呈联系人以及唯一邮箱。有关基金运作的日常事宜,基金管理人将指定唯一联系人通过唯一邮箱与指定的窗口联系人直接联系,同时递送随呈联系人。窗口联系人因故不能联系工作的,要启用备用联系人继续联系。
第二十四条 备用联系人的启用需得到窗口联系人的电话与邮件确认,窗口联系人与备用联系人应做好相应的衔接沟通,确保备用联系人启用期间信息传递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贵安新区管委会及各合伙人如变更以上人员与邮箱,应提前5个工作日(含)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函件或提供邮件函件。
第二十六条 未经贵安新区管委会及各合伙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和发布。
第五章 项目筛选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筛选:申请创客基金投资的项目可向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经其筛选推荐的项目转由基金管理人做预审与终审;也可向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人直接申请,按市场化方式进行预审和终审。
第二十八条 属于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筛选推荐的项目,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就其社会效益做出评估,具体评估方式为项目综合评分制,由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与项目方同时评分。项目综合评分计分规则:1.贵安新区管委会或其委托机构评分占综合得分的80%;2.项目方评分占综合得分的20%。评分结果作为贵安新区管委会拟推荐基金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贵安新区管委会认为应该投资,而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宜投资的项目,经基金管理人商各合伙人同意后可进行投资,如出现投资亏损,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承担直接投资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经管委会推荐基金投资的项目,由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综合评分表设定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按年度提交综合分析报告供贵安新区管委决策参考。
第三十一条 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在年度综合分析中,如发现人为虚报评分的项目,项目方及项目高管人员将被列入新区投资监控名单,必要时将对外公布。对于项目投资中项目方存在的欺诈现象,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依法保留其法律追诉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申请创客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在基金入资后需按年度向基金管理人及各合伙人提交经合格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基金收益的预估核算依据。经清算的项目需提供清算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管委会颁发,由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至颁发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