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大扶贫条例” 11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贵阳9月30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人大常委会30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贵州省大扶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至2015年,贵州省贫困人口从1149万人下降到493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3.4%下降到14%,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843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6964元。
贵州处于乌蒙山区、武陵山区、滇黔桂石漠化综合治理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是中国扶贫攻坚的核心区,全省88个县域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占50个,是中国脱贫任务最为艰巨的省份之一。
“时间紧、任务重”是贵州上下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共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传耀用“一天都不能耽搁,一天都不能懈怠”来描绘贵州扶贫攻坚工作。
为以法治化的方式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扶贫格局”,贵州省适时修订了《条例》。条例共设八章,通过总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政府责任、社会参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力求对扶贫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贵州省副省长刘远坤说,贵州上下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压实脱贫攻坚责任;还要抓好《条例》落实,依法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
《条例》明确指出,大扶贫是指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条例》紧扣“大扶贫”立法主旨,以脱贫攻坚“政府责任纵向到底、各方参与横向到边”的思路进行相关制度设计,聚焦脱贫,着力突出“全民战、全力帮、全面扶”扶贫战略行动部署。
贵州省扶贫办主任叶韬表示,《条例》进一步提升大扶贫工作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制定实施该条例既是建成小康社会所需,又是推进依法行政之要,更是贫困民众所盼。
《条例》具有扶贫对象范围大、扶贫参与面大、问责力度大等“六大”特点,规范细化扶贫对象精准等“六个精准”。《条例》还结合贵州实际,立法引领乡村旅游、山地旅游扶贫等。
《条例》中责任追究之“严”可谓空前。《条例》专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造成严重后果的摘其乌纱,依法拿下”、“对扶贫工作中尸位素餐、虚报浮夸、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一律问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