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

31.12.2014  11:33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近日,经贵州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行政事务的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办事公开是指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将其依法管理、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部门办事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办法指出,办事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办事范围、依据、时限、流程,以及公开办事过程和结果。办事公开机制包括信息共享、一次告知、公开承诺、新闻发布、决策过程公开和内部行政管理公开。办事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级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办法强调,各级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权力清单和便民服务事项清单,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便民服务事项以及部门权力清单明确的其他事项必须全部公开。

    办法要求,各级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内网和本单位网站及时公开本办法规定的办事公开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各级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听证会、咨询会等适当方式拓宽办事信息公开渠道,依托电子政务云建设,加快建立方便快捷的办事公开信息公众共享平台。另外,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开,与基层群众办事联系密切的信息应当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公开;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公开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编制民生服务手册发放到村(居、社区)。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绩效考评中,成立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民评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等参加的评议活动,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调阅办事公开档案等方式,对部门办事公开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程序性等进行评议,通报评议结果,并责令有关部门改正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未履行办事公开义务,可通过部门投诉电话、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省长信箱、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等平台进行投诉。(邹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