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多项措施改进车检服务
2014年7月8日,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质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工作,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7月23日,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新闻通气会现场
关键词:预约
让车主告别排队等候
根据《意见》,贵州将在全省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要求各级公安、质监部门引导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创造条件开展预约检验服务。届时,机动车所有人将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指导检验机构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具体到小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
《意见》要求,开展预约检测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关键词:简化
避免车主多次往返
相关部门将督促、指导检验机构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
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将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对安检和尾气检测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则不得强制先进行尾气检测。
为了进一步为车主提供便利,相关部门还将督促和指导检验机构逐步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在不擅自增加检验费用的前提下,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
根据《意见》,车检期间,检验机构还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提供验车时间、方式等提醒服务。
贵州省质监局副局长孟宇光通报《意见》相关内容
关键词:监督
车主可观看检验过程
《意见》要求,在上线检验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及受托人可以通过检测线内人行通道观看检验过程,对引车员检测过程进行监督。
同时,检验机构须在机动车所有人或受托人等候区安装各检测工位灯屏,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受托人查看检测进度及检验结果。
此外,各级质监部门将会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检验机构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同时公布检验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公安、质监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词:免检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6年内免检
《意见》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实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的异地检验工作。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此外,若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则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
参会人员认真记录
关键词:规范
检验机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意见》要求,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各地的非独立法人检验机构,必须于2014年9月1日前完成独立法人注册。未按要求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的,各有关质监部门将不受理对其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检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意见》明确,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必须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且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引车员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业务,并在现场审查时对其进行考核。
同时,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并按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禁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统一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格式。
《意见》要求,各检验机构须在2014年9月1日前,按照GB21861要求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车辆管理所和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要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最短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