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放权机动车检验

25.07.2014  11:54

贵州放权机动车检验

省公安厅省质监下文,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检验机构的建设

同时对车检加强监督管理,清理整顿检验机构中的“关系户

7月23日,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将规范车辆检验机构检测行为,提高车检效率。此外,将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管理,禁止用行政手段干预检验机构的建设和规模,把选择权交给投资者,由市场来决定。

此次出台的新规,旨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开展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机构检测行为;督促和指导检验机构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多措并举,强化机动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形成合力,共建长效监管机制。

意见》提出,提高车检效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时限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要督促和指导检验机构逐步推行周六周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检验费用。

为加快推进检验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各级质监部门将继续坚持在资格许可审批中,坚决取消按照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机构分布状况核算机动车检测线的做法,不得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由投资主体按照市场需求自行确定。

此举实际上就是禁止用行政手段干预检验机构的建设和规模,把选择权交给投资者,由市场来决定。”相关人士解释,同时,各级质监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检验机构数量及分布等情况,摸清本地实际检验能力和需求,向社会公开已经批准的和正在审批的检验机构。

为此,全省将开展全面清查。对公安、质监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检验机构和公安、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的、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发现问题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

◎相关链接

规范检验机构管理

新规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管理,包括开展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检查清理检验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法律地位、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要求各地的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必须于2014年9月1日前完成独立法人注册。

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等行为的,将依法对其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暂停受理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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