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初显成效
中新网贵阳2月24日电 (记者 刘鹏 蒲文思)环保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调度会24日在贵阳举行,重庆、山东、贵州等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7试点省市齐聚贵阳,共同分享彼此的改革经验,提出了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生态损害赔偿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旨在破解“企业污染、民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作为中国首批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目前已初显成效。
贵州省环保厅副厅长陈程表示,当前,贵州已经起草完成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试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循的原则、磋商主体、磋商程序的启动条件、磋商程序及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这意味着贵州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方面取得了突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依托实际案例进行先行先试。”陈程说,经过大量排查,贵州确定了中化开磷化肥公司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等3个生态环境损害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设计建立了《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邀请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等一整套法律文书。
贵州还完善《贵州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调查采样规范》等制度和技术规范,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无到有的突破。
与会各方点赞贵州通过具体案例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的做法。
各方还总结了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确认启动条件门槛过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不明晰等问题和困难。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保部明确表示,要加强改革试点的协调指导,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全面评估试点经验;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库,制定相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