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态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报

05.07.2016  00:36

近日,经济观察报获悉,在2015年6月,贵州省环保厅已经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环保部与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亮点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特别是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这方面,得到了环保部门和最高法院的一致认可。但是也面临一些困难。”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经济观察报了解,贵州省环保厅起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之后,先后征求了环保部法规司、中国环境规划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厅(局)意见。

2016年5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召开专家座谈会,由省人大立法专家、法院、检察院、公安、水利、农委、林业司法鉴定等生态环保方面的专家讨论该实施意见。2016年6月,贵州省政府率先在国务院确定的七个试点中向环境保护部上报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国务院确定的其它六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市分别是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云南。

业内人士认为,《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有几个主要特点。就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根据国务院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鼓励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作为独立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贵州的环保人士说。

贵州省在试点方案中,还计划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并且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据悉,贵州的试点方案,将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船舶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州的试点方案还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流程。贵州的试点方案称,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从而有效解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的问题。最后,贵州在试点方案中,还提及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试点困难

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是为了解决生态损害赔偿无固定收益人的问题。贵州的试点方案提出,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统一归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活动的相关合理费用。该基金还将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致力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执行和修复机制问题。

一位贵州省环保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法院判决的赔偿资金、社会的环保公益捐赠、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赔偿。

记者了解到,贵州现在初步的做法是将原来应该判决的企业生态损害后的赔偿,变成法院调解后的捐款,放在一家社会组织那里。“贵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方案,得到了环保部门和最高法院的一致认可。”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但是该基金的建立还是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

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就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问题,最高法院环资庭与财政部经建司进行过沟通,但是没有取得进展,贵州省环保厅与财政厅也进行过四次沟通,效果不甚理想。

熟悉内情的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贵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首先就是法律问题,作为生态损害赔偿的基金是不能进入社会组织的,法律方面缺乏依据;其次就是财政部门认为按照赔偿法规定,行政单位获得赔偿基金应该进入国库,进行赔偿修复时候再从财政支出;再者就是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中提出的省级政府进行生态赔偿,既然是政府提出,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那么获得的赔偿基金应该进入国库。

但是贵州省环保部门并不认可上述三个理由。贵州环保部门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说,每年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是没有一个固定数额,因此没有办法按照财政预算支出操作,因此不具备纳入国库的条件。并且现在进行的试点,试点要先试先行,因此贵州将会考虑,先建立一个社会基金会,邀请财政部门参与到这个基金的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