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办法(暂行)

02.09.2015  18:06

  贵州省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域内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健全嵌入项目管理和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提高中央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中央重大财税政策的落实,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贵州省区域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中央重大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重大项目),是指纳入国家层面发展规划、行业综合或专项规划,由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建设资金,在贵州省区域内实施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中央重大项目的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中央重大项目的分类:
  
  (一)按投向性质分为重大基础设施(包括农业、水利、交通、信息基础工程、能源等)、重大产业项目(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等)、重大民生工程(包括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等)三类。
  
  (二)按建设状态分为重大已完工项目、重大在建项目(包括新建和续建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即已纳入项目库,预备在后续年度实施的项目)三类。
  
  第五条 贵州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初将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贵州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单提供给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在此基础上整理更新中央重大项目名录。
  
  第六条 专员办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对贵州省域内中央重大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注重加强与地方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管协同,优化监管方式,发挥监管合力。
  
  第七条 专员办结合财政部年度监管要求,对中央重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确定不同的监控实施强度,并依此将项目划分为一般监控项目和重点监控项目,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贵州省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补助重大项目的组织申报,做好资金分配下达、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审核
  
  第九条 专员办按照财政部授权审核范围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据国家有关中央重大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规定、预算绩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授权部门制定的量化标准,对中央重大项目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开展审核。对财政部要求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项目,对其编报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开展审核。
  
  第十条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对中央重大项目预算申报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汇总并审核把关,专员办重点对上述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以及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置的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监管。专员办审核结果和相关建议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中央重大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应遵循:
  
  (一)严格程序原则。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各负其责,依法履职。
  
  (二)及时有效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送审和审核工作,及时签署审核意见。
  
  (三)控制风险原则。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重点风险环节应取得充分证据。
  
  第十二条 专员办开展中央重大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和预算绩效目标设置审核,主要采取以资料审核(通过纸质资料或信息系统电子数据报送)为主,现场实地审核为辅的方式,按照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的程序开展。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向财政部上报中央重大项目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申请资料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或财政部规定时间要求抄报专员办审核,送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等。
  
  (二)项目预算申报资料。包括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报告、绩效目标资料、项目资本金来源和到位资料、申报基础数据及计算依据等。
  
  (三)项目其他资料。包括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制度措施,项目申请单位有关内部制度文件等。
  
  对于财政部尚未授权专员办开展项目预算编制审核的重大项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本条第(一)项中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专员办收到送审材料后,应明确专人负责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明确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送审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报;材料齐备的,应正式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专员办一般应于受理审核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财政部规定上报时间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核。根据审核需要,可开展必要的实地核实,并以《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过程记录》(附件1)反映审核情况。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项目预算编制不符合规定、绩效目标设置不恰当的,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或退回重报,并按照审核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专员办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出具正式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作为财政部相关司局安排项目资金、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员办将密切跟进财政部对审核项目预算的批复下达结果和省级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下达(或分解安排)情况,强化后续追踪监管。
  
  第十八条 对于中央基建投资预算安排建设的中央重大项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国家相关部委的投资计划后,根据财政部监管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对应项目及预算的基础资料和数据送达专员办。专员办对上述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复核性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和有关建议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监控
  
  第十九条 专员办依据国家有关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对中央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过程和预算绩效运行过程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专员办开展预算执行监控以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贵州省为起点,结合项目基建程序运行管理流程,重点监控资金分配、下达、拨付、使用和管理等环节的及时性、合规性、有效性,主要包括项目资金预算下达是否符合批复的投资计划、由省级进行具体分解安排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方向和年度规划、是否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预算、资金筹集来源中地方应承担部分是否落实,项目资金是否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审核支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本建设和行业(或部门)财会制度、支出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擅自转移、截留、挤占或挪用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资金结余是否按规定处理,预算执行是否可能偏离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等。专员办监控结果和相关建议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并将监控分析报告和重大典型问题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监控工作应遵循:
  
  (一)重点分类原则。根据贵州省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分类监控思路,科学选取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开展监管。
  
  (二)简明高效原则。注重监控工作与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机衔接,做到简明高效。
  
  (三)及时纠偏原则。充分突出动态监测、预警和纠偏功能,尽可能地降低项目资金重大违规和损失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实施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过程和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主要采取资料分析、专项约谈、实地核查、探索派驻财政监管员等方式,按照信息获取、监测分析、调研核查、督促整改、结果上报的程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监控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预算下达资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时,应附资金分配原则或依据。省级财政部门除通过联网信息系统提供中央重大项目资金预算省级转下达文件外,还应将资金分配原则、依据以及分解安排的具体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专员办备查。
  
  (二)项目进度报表资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中央重大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并以项目为单位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专员办报送《XX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一个项目里包含若干独立子项目的应分项明细填报。项目主管部门对相关重大项目已建立进度报送制度的,如规定的报送信息能够涵盖附件2的要求,可直接以本部门执行的进度报表格式向专员办进行报送。
  
  (三)项目结算决算资料。省级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完工项目做好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将已审批的财务决算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专员办备查。
  
  (四)项目财务会计资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员办要求提供项目基建财务报表、科目明细账、资金到账凭证、资金支付凭证、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五)项目其他资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员办要求提供项目“四制”管理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资料、重要合同文件、主要设备采购资料、监理等中介组织的鉴证资料等)、项目融资决策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运行情况报告等资料。
  
  一般监控项目应提供上述第(一)至(三)项列明的资料,重点监控项目应提供上述所有列明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收到预算执行监控资料后,要及时进行规范整理,将相关信息纳入项目监管资料库并保持动态更新。对于一般监控项目,主要做好对项目预算下达及时性、各类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实际执行进度与规划目标之间的偏离程度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适时做出提示和督促。对于重点监控项目,除实施一般监控项目包含的监控内容外,还应根据项目特点设置若干重要监控时点和关键环节,强化监控频次和力度,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和预算绩效运行进行定期分析、风险排查和问题纠正。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对中央重大项目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应有针对性地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和实地核查,核实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以作好过程监管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对已经核实的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问题,或发现预算绩效执行可能偏离确定的绩效目标时,应通过口头通知、及时下达《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整改通知书》(附件3)等形式,将整改意见和建议通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督促尽快采取纠正措施,依法合规实施项目和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专员办应及时将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监控情况和典型问题上报财政部,作为财政部相关司局安排项目资金、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重要参考依据;问题情况严重的,可建议调整后续预算安排及下达进度、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对发现的重大可疑线索作为开展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开展中央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管,主要包括财政部统一布置的中央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央重大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或开展再评价,会同省级财政等主管部门就行业内同类型中央重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评价监管应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形成相应的绩效评价监管报告并提出评价结果的应用建议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中央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监管工作应遵循:
  
  (一)试点推进原则。结合地区实际和项目特点,优先选择公益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试点,再逐步推开。
  
  (二)科学透明原则。评价工作要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基础数据搜集方法,充分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意见沟通。
  
  (三)反馈问效原则。绩效评价监管结果要及时进行反馈,推动相关部门利用结果强化问责并积极改进绩效。
  
  第三十条 专员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管,主要采取资料报送分析与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注重与预算编制审核和预算执行监控有机衔接,按照绩效评价设计、绩效评价实施、形成评价报告、结果反馈应用的程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内容要求,及时向专员办报送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对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专员办应针对被评价项目特点,科学设计评价方案,合理组织评价小组,对绩效评价监管相关资料证据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分析,得出客观的评价结论,并撰写绩效评价监管报告,提出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组织实施情况、采用的评价指标体系 < http://baike.baidu.com/view/2177572.htm >、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评价监管结论、经验教训及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专员办应及时督促绩效评价监管结果的应用,包括要求项目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实施跟踪问责,将监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等,不断推动绩效管理的优化完善。
  
  第五章 专项检查和调研
  
  第三十四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开展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侵占、挪用和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流程,整合人力资源,提升检查层次与效能,强化检查结果跟踪问效,巩固专项检查成果。
  
  第三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推进财税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重大项目特点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以支出预算和政策为导向,遵循“选题求准、调研求深、报告求精”的思路,积极开展中央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政支出政策对重大项目的支持方式及作用等方面的专题调研,分析执行现状和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要加强沟通联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一)加强与财政部相关司局之间的沟通联络。专员办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相关司局之间的沟通联络,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工作,努力提升监管质量、效率和效果。
  
  (二)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专员办要积极与地方财政部门建立中央重大项目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单位、处室、经办人员等多层面的沟通协调,切实抓好监管计划沟通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监管信息通报、专项工作联合联动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与中央重大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通过监管专题座谈、政策执行研讨、工作信息抄送、联合督促整改等措施,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良性互动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专员办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内控机制。
  
  (一)建立健全项目预算编制审核操作制度。根据财政部的审核规定,结合中央重大项目的特点和审核风险防控要求,梳理制定涵盖审核目的、审核职责、审核方式、审核程序、资料报送、成果利用、监督管理等要素的具体操作规程,规范监管实施,提高监管成效。
  
  (二)建立项目预算执行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汇总梳理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监控采集的数据资料,采用合理有效的分析方法,客观反映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剖析存在问题和成因,编制上报监控分析报告,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实施动态,纠正执行偏差,提高支出绩效。
  
  (三)建立项目预算执行监控情况通气反馈制度。适时组织召开省级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参加的中央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监控情况通气会,介绍监管安排,提出工作要求,通报阶段性监控情况和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对重要问题及时作出风险预警,以点带面督促整改,纠正执行偏差,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员办要加强信息资料收集,夯实基础保障。
  
  (一)建立中央重大项目监管资料库。专员办要建立并完善中央重大项目基础信息台账的功能设置,提高信息聚合度和实用性。要加强中央重大项目监管法规库建设,编制监管要点指引,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总体实现“分类科学、更新及时、查询便捷”的功能效果。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财政部信息一体化建设思路与原则,加快专员办与财政部相关业务司局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在实现专员办与贵州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重大项目管理平台和资金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共享工作,提升监管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形成固定资产,但投资金额较大、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中央补助贵州省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过程记录
  
  2.XX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
  
  3.中央重大项目财政财务监管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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