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保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石惠忠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议案》(第3号),大会主席团决定由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办理。接到议案后,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研,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部分提出议案的省人大代表交流沟通,形成初步办理意见。5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该议案及办理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石惠忠等代表提出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反映了代表们对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心,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体现。《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5年11月施行以来,在推动全省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进行了修改,相应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是必要的。
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6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始着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条例(草案)文本及说明已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一章进行规范,对石惠忠等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吸纳考虑。因此,不再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进行修改。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后,《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相应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15:29 27.05.2016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