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
06.10.2016 11:36
本文来源: 新华
日前,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条,明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条例》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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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6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