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审议《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

23.05.2015  10:46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贵阳召开,会上对《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器官衰竭等待移植的患者约150万例,实现移植约1万例,捐需比例为1:150,捐需矛盾十分突出,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捐献流程不清晰、权益保障不具体、激励监管机制不完备等多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红十字会负责报名登记

  《条例(草案)》明确了3项重要原则,一是自愿,二是无偿,三是维护捐献人人格尊严原则,并提出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且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

  《条例(草案)》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纪念缅怀和信息库建设等组织工作。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尊严,保护捐受双方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

  捐献过程中,医疗机构不得违背临床移植技术需要获取人体器官,也不得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和纪念证书,为捐献人建立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并鼓励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是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要程序保障。《条例(草案)》明确,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完善全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信息系统和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应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同时,还规定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由本人或本人书面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诊地的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时,公民应明确捐献的人体器官名称,以及捐献执行人等事项,而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

  以下4种情形不宜捐献:患有传染性疾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人体器官毁损不能利用的;失去移植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时间、地域、病情分配

  《条例(草案)》指出,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轻重进行公平分配。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优先安排。

  省红十字会将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救助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以及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省红十字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的管理、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严重违反规定吊销执照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未接到捐献人法定死亡证明擅自获取人体器官、未经见证擅自获取人体器官、未按照规定分配人体器官、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等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对医务人员来说,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而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记者杨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