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近日印发相关方案
本报讯 (记者 王璐瑶)近日,《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印发,要求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纳入此次改革的资源品目,原资源税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以本方案为准。
《实施方案》指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开展资源税改革,我省将按照清费立税、合理负担、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进行,计征方式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对铁矿、金矿、铝土矿、铅锌矿、锰矿、锑矿等金属矿以及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矿泉水、重晶石、玉石、页岩、板岩、大理岩、石英岩、煤层(成)气等非金属矿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水(温泉)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原则上实行从价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已实施从价定率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金锭等,具体征税对象按照《实施方案》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资源品目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计征资源品目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量×适用税率”。
改革后,资源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为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对利用尾矿提取出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出的矿产品,暂免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