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30.04.2015 15:40
本文来源: 扶贫办
为加强对公募扶贫款物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募扶贫款物,是指在开展扶贫济困日和日常扶贫济困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是指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贫开发部门指定的合法公益性社团组织。省级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为贵州省扶贫基金会。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执行、实施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扶贫开发部门指定。
办法规定,公募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公募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办法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募扶贫款物主要用于解决全省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其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贫困地区各类扶贫开发项目。
(二)捐赠人指定的与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三)其他符合扶贫济困宗旨的事项。
募集、捐赠和受赠方面,办法规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扶贫济困日和日常扶贫济困公募捐赠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扶贫济困公募捐赠活动,并负责对募集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办法规定,公募扶贫款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接收捐款与捐物相结合。
(二)省内捐赠与省外捐赠相结合。
(三)扶贫日捐赠与日常捐赠相结合。
(四)统一捐入公募账户与选择其他形式捐助相结合。
办法要求,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捐赠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募集款物全部缴到同级或上级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
办法还规定,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捐赠人可以与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就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款物移交给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管理和使用方面,办法明确,为确保公募扶贫款物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款物由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接收,由主管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的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规使用。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公募扶贫款物接收使用机构或个人进行审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并报经同级扶贫开发部门批准,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应当在完成款物拨付后30日内,将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公募扶贫款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相关信息在项目实施地公告公示,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主管扶贫开发部门。对捐赠人指定用途的款物,应当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在捐赠物过于集中于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主管公募款物接收机构的扶贫开发部门,可以请示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调剂分配。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在组织公募扶贫款物工作中,不得从公募款中列支相关费用。经扶贫开发部门授权的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本文来源: 扶贫办
30.04.2015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