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二五”地方立法成效显著
立良善之法 立管用之法
——贵州省“十二五”地方立法成效显著
一组数据显示,“十二五”贵州地方立法队伍有多拼: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0件、修改48件、废止28件;批准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15件、修改29件、废止12件;批准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制定单行条例23件、修改3件、废止12件。
一组数据显示,“十二五”贵州地方立法工作有多突出:
贵州省过去五年制定的法规中,有6件开创全国先河,有5件走在全国前列……
“十二五”时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立法,坚持立足省情、突出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提供了良好法制保障。
聚焦坚守发展底线加强立法
推动后发贵州摘穷帽
贫穷落后是贵州的主要矛盾,加快发展是贵州的主要任务。“十二五”时期,我省抓住主要矛盾,紧扣主要任务,制定了系列地方性法规。
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扶贫资源整合作出明确规定,探索建立精准扶贫贵州模式,推动了我省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深入开展。
制定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信息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度融合,提供法制保障。
制定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将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的系列决策部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全国首次规定公共数据实时共享和公共数据率先、统一、最大限度开放,对于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未来国家层面的大数据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制定和修改旅游条例,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促进旅游业与建设、文化、商业、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大省、旅游强省建设。
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修改公路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推动交通运输条件持续改善。
制定开发区条例,批准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理顺开发区、保税区管理体制,依法赋予开发区、保税区管理机构相应职权,规定系列促进措施,推动各类开发区、保税区蓬勃发展。
此外,我省还制定和修改了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职业教育条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专利条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大力促进相关领域持续发展。
聚焦坚守生态底线加强立法
护航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省
“十二五”时期,我省制定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系列法规,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立法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启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建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市场化保障机制。
制定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探索建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河长制”和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重要机制,对保护长江上游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以国酒茅台为代表的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安全和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全社会保护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义务植树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着力保护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聚焦坚守法治底线加强立法
推动法治贵州新跨越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十二五”时期,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频共振,坚持立改废释并重,为推动法治贵州建设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我省及时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对涉及行政强制事项的1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保证上位法在我省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我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涉及的23件地方性法规分两次进行打包修改,还权于市场,激发了市场创业创新活力。
聚焦坚守民生底线加强立法
引领和谐贵州谱新篇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在食品安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特殊人群服务与保障等领域,制定和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食品安全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防震减灾条例、义务教育条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创设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在全国率先开辟了一条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制通道。这一重要制度探索,被其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吸收。
经过过去五年的立法实践,具有贵州特色的地方立法经验更加完善:始终坚持党委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科学立法与急用先立相统一,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贵州需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立法;坚持改革导向、发展导向、问题导向,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立法解决问题,推动发展。(记者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