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计委就《出生医学证明》新规征求意见

26.11.2015  10:05

贵州省卫计委就《出生医学证明》新规征求意见

娃娃满月前,应领“出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昨日,记者从贵州省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近日,贵州省卫计委会同贵州省公安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发放的通知》。

    娃娃出生30日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通知》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30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助产机构”应及时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办理。婴儿出生30日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领证人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另外,对于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县级授权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不具备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无论是“助产机构”内还是“助产机构”外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签发机构出具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由户籍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登记,经调查事实不清的,建立疑难户口登记。

    《通知》还规定,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两种情况不能领证

    据了解,有两种情形,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申请人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签发机构应出具《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1,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的。

    另外,对《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内容等事项,《通知》也详拟了相关规定。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省卫计委已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官方微信、网站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于2015年11月27日前,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留本人联系方式)书面向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反馈。联系电话:0851-8681385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