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04.06.2014  20:58

  黔发改收费〔2014〕641号


  

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博士8000-10000元、硕士6500-8000元,各学科分类学费标准见下表:


  类    别农、史、哲理、工、文、法、经、管理、教育艺术、医学


  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8000元9000元10000元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6500元7000元8000元


  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由学校在以上规定标准范围内自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7000-13000元,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博士10000元、硕士8000元。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由各学校在规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2、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研究生奖助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学费收入、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多元奖助政策体系。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省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均享受奖助政策,具体奖励按照《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13]233号)、《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13]234号)等执行。


  三、研究生复试费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核定我省研究生复试费每生100元。各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一)学费收取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视为乱收费。


  (二)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三)高等学校除向研究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研究生复试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必须通过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放开民办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自费研究生,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7]48号)执行。


  附件: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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