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改革在行动
全省11个企业性质国有森工林场林业用地面积84万亩
日前,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到2016年10月底前,贵州省将完成全省国有林场的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合理核定岗位编制、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改革主要任务。通过此次改革,贵州省国有林场将进一步建成管理科学规范、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稳步提升、生态功能稳步增强、职工生活稳步改善的新型现代国有林场。
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管理科学规范、政策保障有力的国有林场管理新机制,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稳步提升,确保生态功能稳步增强、职工生活稳步改善。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生态功能显著增强。全省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60余万亩林权纠纷妥善处理完毕,全部国有林场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发完毕,森林资源面积稳步扩大,森林蓄积量从现有的2623万立方米增加到3500万立方米,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生态功能显著增强。
(二)管理体制更加科学。形成国有林场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编制合理、森林管护与资源监管分级负责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三)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形成多渠道的国有林场建设与保护投入机制,支持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林区人饮设施、林区电网、林区管护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场社会保障机制,切实改善林场建设发展条件,改善林场职工生活环境,保障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发展。
改革范围
本次国有林场参改单位共110个,包括:99个事业性质国有林场,11个企业性质国有森工林场。参改人员为事业性质国有林场正式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2015年1月31日前正式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改人员不含林场自聘人员。
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职责定位。改革后的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职责全部调整为承担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研、新技术推广、林业科技服务及科普教育、木材战略储备林基地建设等生态公益事业。
按照事企分开的要求,属于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要全面停止商品性木材采伐,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划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要全面停止商品性木材采伐、加工等经营性业务,转型为从事森林培育与保护等公益事业,由同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全部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并报经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转制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优化国有林场设置。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将国有种苗(圃)场和零星分散的国有森林资源划归国有林场管理;鼓励各级政府收购非国有公益林转为国有林,壮大国有林场的生态功能;对于生态区位重要的国有森林资源,可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备案办法》规定增设国有林场。
加快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场林权进行核实,妥善调处权属纠纷,界定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关系,依法核发国有林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确保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
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规范国有林场名称和行业管理,将“国营林场、林场、总场、管理站”等名称统一更名为“国有林场”,归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
强化国有林场的森林培育与管护责任。全面停止国有林场木材商业性采伐,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严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侵占、破坏、划拨和非法流转国有林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补偿费全部用于流转非国有林地补充国有林地政策;5年滚动编制一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实施方案,加强营造林、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珍稀植物培育与保护等工程,稳步增加国有林场资源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建立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三个保有量为基础指标,森林生态功能为核心指标的国有林场管理考核制度,纳入对国有林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场长离任审计制,对因工作不力、管护不到位,造成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的,按照《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肃问责。
强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森林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林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培育与管护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快建设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体系,将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森林蓄积、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古大珍稀”树种数量等资源状况作为监测的主要内容,进行定期监测。检查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省99个事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面积结构
加快国有林场管理法制化建设,研究制定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强化对国有林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三)合理核定岗位编制。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4号)的要求和精简高效原则,合理核定国有林场技术管理岗位。原则上,林业技能岗位按1500-2500亩核定1个;国有林场场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按1万亩以下核定8个、1万-2万亩核定12个、2万-5万亩核定16个、5万-15万亩核定20个、15万亩以上核定44-46个;国有林场下属工区按每3万亩设置1个(面积小于3万亩的林场不设立工区),每个工区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核定2-3个。
核定事业编制应充分满足岗位需求。全省国有林场总编制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进行控制,林场之间编制余缺采取内部整合、省内调剂等方式解决。核定编制的国有林场实行岗位绩效与职工收入挂钩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公用事业费用等按照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国有林场核编定员后,富余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要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并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让国有林场职工因改革而失去生活保障和降低生活水平。
国有林场改革前应由单位缴纳而欠缴和漏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中央改革补助资金缴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补充,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老工伤人员按原有办法办理。
(五)妥善解决历史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国有林场历史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分清债务类型,分门别类予以妥善处理,对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欠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按照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化解政策处理;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或进行适当方式的重组等予以缓解,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查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六)完善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国有林场在确保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和生态效益不断提升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积极引进各种社会资本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安全饮水、供电、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支持将生态环境极为恶劣、交通不便、不宜人居的国有林场场部搬迁到当地小城镇,改善林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林场可持续发展能力。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
(七)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国有林场竞聘上岗、考核奖惩、权益保障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空编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实不宜公开招聘的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要适当放宽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为优秀人才到国有林场工作搭建良好平台。要加强对国有林场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大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省级方案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市(自治州)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由市(自治州)政府制定,县(市、区)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制定。各地区国有林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5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省林业厅负责制定各地区国有林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统一各地区方案编制格式、内容及要求。
(二)组织实施。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要按照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及时落实好改革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总结评估。改革工作结束后,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区国有林场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措施得力、成绩较好的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革工作或不能通过评估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进行全省通报,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