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多项“百万级”奖励支持药业发展

16.09.2014  14:31

  日前下发的《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多项优惠政策扶持药企发展。其中,省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贵州省的,最多可获500万元奖励。

 

  《意见》明确,到2017年,全省新医药产业总产值突破800亿元;形成100亿元医药大集团1个以上、50亿元医药集团1个以上、20亿元医药企业10个以上、10亿元医药企业10个以上,培育20亿元医药大品种3个、10亿元医药大品种10个、5亿元医药大品种30个、1亿元医药大品种40个。

 

  根据《意见》,对省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贵州省的,省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300万元;省内优强企业并购省内企业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通过国家中药再评价的大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进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述省级奖励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

 

  对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对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贵州省生产且获得新版GMP认证的,每个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80万元;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述省级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专项资金支出。

 

  企业外包研发成果在贵州省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税收方面,在贵州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扶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人才奖励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幅超30%的成长型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50万元奖励;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贵州省新办医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针对引进的企业高管和专家,还将给予所得税返还、住房补贴等资金支持。(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