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今起施行 推动大扶贫战略行动

02.11.2016  01:01

贵州省大扶贫条例》今起施行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同期施行

从11月1日起,《贵州省大扶贫条例》《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贵州省制定《贵州省大扶贫条例》,旨在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动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该《条例》准确界定“大”、吸纳精神“新”、操作方式“实”、内容贯彻“精”、责任追究“严”,自出台以来,备受关注和好评。按照《条例》规定,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将被严惩不贷,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拿下,扶贫工作中尸位素餐、虚报浮夸、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将一律被问责。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贵州省制定出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步伐,走在全国前列。该《条例》具有不少亮点,例如:新增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专职办事人员的职责,将解决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有人办事的问题;规定乡镇人大代表的培训负责方以及培训次数、时间,将有助于提升代表履职能力;规定主席团可以对选民评议不合格的代表进行劝辞,设置出代表退出机制,将有效推动和激励代表履职。

从今日起,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也将同时废止。(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