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解读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对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原则、总体目标、发展重点、促进措施、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制定过程中,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非常关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其他省领导亲自牵头进行调研、参与修改论证,多次提出重要意见。国内、省内法律领域、大数据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坚持党领导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个重大成果,是将中央决策与贵州实际、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有机结合的重要探索,对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条例》开全国大数据立法先河,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对于未来国家层面的大数据立法也将提供有益参考。
一、突出先行先试,引领发展方向
大数据正在成为信息技术的新热点,产业发展的新方向,产业变革的新引擎,将对人类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新一轮信息技术和产业变革洪流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才能更多地分享到大产业、大机遇、大变革带来的大红利。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发展大数据高度重视、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6月到贵州视察期间对我省发展大数据产业给予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到我省视察时也对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利用我省生态、资源、区位、政策、产业等优势,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是我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战略选择,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劲动力和重要突破口,是我省实现弯道取直、后发先至目标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提出了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打造全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策源地、政策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和产业聚集区的目标。《条例》将这些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固定下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一是明确发展定位,规定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我省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性产业和重要抓手,是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的强劲动力。二是明确发展取向,规定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服务和应用导向,突出创新引领和应用驱动,从实际需要出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明确重点任务,规定省人民政府要以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为重点,大力促进大数据产业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协调发展。四是明确发展目标,规定省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安全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等建设发展,逐步将我省建设成为大数据资源汇集中心、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发展基地、人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用服务示范基地。
二、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发展应用
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很快。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较早迈开了步子,发出了先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处于初步阶段,且面临着基础薄弱、人才不足等问题,需要重点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强力引领推动。《条例》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从规划引领、基础设施建设、财税金融支持、用地保障、人才培养引进、标准体系建设、数据采集交易等方面,对各级政府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为实现全省统筹,避免重复布局和盲目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各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加强基础保障。针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在《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网络通信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针对大数据项目用地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三是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对大数据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四是大力培养引进人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鼓励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五是推动标准体系建设。《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地方、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体系;鼓励大数据企业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六是规范数据采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采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七是促进数据交易。《条例》规定,积极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数据交易服务相适应的条件,依法提供交易服务。八是推动相关领域大数据应用。《条例》规定,加强产业发展大数据应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公共权力行使,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社会保障、精准扶贫等领域大数据应用,服务改善民生。
三、坚持公开透明,促进共享开放
数据共享开放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据专家学者测算,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占全社会数据总量的80%以上,但基本处于“沉睡”状态,其应有价值未能得到很好挖掘利用。针对以政府数据为主的各类公共数据数量大、质量好、价值高、增长速度快等特征以及公共机构对共享开放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有力、积极性不高等实际情况,《条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建设开放透明政府的需要,对数据共享开放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推动公共数据率先共享开放。《条例》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作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依法管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措施,推动公共数据率先共享开放。二是推动公共数据统一共享开放。为提高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便捷度和权威性,《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数据系统平台“云上贵州”,统一汇集、存储、共享、开放全省公共数据及其他数据;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其他公共机构共享、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数据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他人共享、向社会开放。三是推动公共数据最大限度开放。《条例》规定,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社会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经申请可以向该特定对象开放。四是推动公共数据有质量地开放。《条例》规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符合统一的格式标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通过共享开放获取的公共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五是推动公共数据安全开放。《条例》规定,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云上贵州”管理机构应当对通过该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保证共享开放数据安全。
四、明晰各方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数据从产生、采集、存储、应用到消亡,生命周期的各环节都需要强化安全管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目前,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监管、网络安全、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等进行规范,因此《条例》仅从加强政府监管、明晰各方主体责任的角度,对数据安全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建立政府安全监管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省大数据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和安全评估体系。二是强化有关各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是推动安全管理技术创新。《条例》规定,鼓励大数据保护关键技术和大数据安全监管支撑技术创新和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数据安全关键技术攻关,推动政府、行业、企业间数据风险信息共享。
《条例》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省依法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新时代。贯彻实施《条例》,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培训、宣传,增强全社会大数据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良好氛围。二要及时制定“云上贵州”管理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大数据企业认定办法、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和大数据企业员工奖励办法等配套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总结《条例》实施和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为《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及制定其他大数据单项法规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