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将立法推进民族乡保护和扶贫开发

12.01.2017  21:05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将立法推进民族乡保护和扶贫开发,促进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贵州省目前有193个民族乡,是全国民族乡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17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有14个单独或联合建立了民族乡。多年来,民族乡发展成效显著,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包括民族乡数量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才队伍薄弱等,亟待改善。

  针对当前民族乡发展“痛点”,贵州省此次出台的条例从全省民族乡生态文化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对民族乡的保护,贵州省规定,严格审批民族乡撤并,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并通过设定“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命名条件和程序,加强对民族乡文化生态的建设和保护。

  据了解,全省民族乡大都地处偏远,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贫困。贵州934个贫困乡镇中有166个是民族乡,占现有民族乡总数的86%。为推进民族乡扶贫开发,支持其经济社会发展,该条例拟要求省级财政应当在民族地区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中逐步提高民族乡增量资金的额度;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民族乡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其他乡镇,项目资金安排也应当向民族乡倾斜。

  此外,为提升民族乡教育医疗水平,条例还要求对在民族乡从教的教师、在民族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并对民族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或者中职学校的,按照规定给予教育资助,支持民族乡办好村小学及保留必要的教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