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局出台意见加快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
6月18日,贵州省工商局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构建我省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制,培育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推进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下放冠“贵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限。省工商局向全省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和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县(市、区、特区)工商局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将冠“贵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授予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在贵安新区、贵阳综合保税区、10个市(州)直管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先行先试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外资登记管理权限内的,分别由所属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实施委托登记。属省工商局外资登记管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高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由省工商局个案委托登记。对先行先试区涉及国家部委外资并购联合审查的外商投资项目和须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全力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并购,并争取总局个案授权登记管理。
创新登记管理机制。先行先试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并可根据市场变化,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时开展非许可新增项目的经营。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对筹建期长,且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项目,可按规定核发半年期,并标注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建”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因条件限制无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分公司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由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字样后,由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促进外经贸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先行先试区外经贸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申请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和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登记使用。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亦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
支持先行先试区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支持先行先试区企业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提高发展质量。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企业进行商标国内和国际注册,对申报“贵州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先行先试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推荐。保护先行先试区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商标纠纷。
建立高效便捷登记服务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区工商登记机构实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和“审核合一制”,采取“三通”服务措施,对企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发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一旦符合条件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在贵州省企业诚信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贵州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支持其他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提供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按照规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实施信用监管。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先行先试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积极研究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上海等地负面清单实施经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单外备案、清单内审批模式的探索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先行先试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并研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后外资登记问题,在保证外资依法平等准入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