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01.07.2014  11:01

               

      多彩贵州网讯  昨日,记者在《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对我省残疾人的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条例》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