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28.06.2014  20:42

               

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对我省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残疾人康复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完善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应当优先开展残疾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残疾人教育权利方面,《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积极为其创造无障碍条件。对于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