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有效发挥民政兜底保障职能,我厅起草编制《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已通过厅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或建议请于8月28日前向我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反映。
联系电话:0851-86859184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40号省民政厅314室
2019年8月21日
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有效发挥民政兜底保障职能,充分体现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惠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项目”和“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和指导评估工作。
(二)市级以下民政部门、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确认实施对象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章。
(三)省肢体康复中心根据省民政厅的委托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并按照批准方案组织具体实施。
三、受益对象
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下列人员,经申报批准可获得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
(一)特困人员患者;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患者;
(三)城乡低保患者;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
(五)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六)见义勇为患者,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患者。
四、年限规定
上述人员已享受过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但年龄未满八周岁的脑瘫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资助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伤残患者需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资助的,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样式附后);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助听器验配项目不需此程序);
(三)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填报项目申报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一并转省肢体康复中心;
(四)省肢体康复中心检查确认符合项目收治技术条件后按规定实施项目。
六、项目经费及管理使用
(一)项目经费每年由省民政厅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按程序申报财政预算,省肢体康复中心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预算和绩效评价指标实施项目。
(二)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年度项目工作完成后,省肢体康复中心应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民政厅审核,并比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开展过程的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申请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