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4.08.2015  10:20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涉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渔业条例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修改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

  三、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贵州省体育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五、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同级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设置通信警报设施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五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