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4.08.2015 10:20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贵州省渔业条例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修改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
三、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贵州省体育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五、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同级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设置通信警报设施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修改为“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五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4.08.20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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