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07.08.2015  13:56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提请省 人大常委会 审议。《条例(草案)》明令禁止了八种破坏湿地的行为,排放湿地蓄水等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5万元的罚款。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目前,我省已建成湿地自然保护区20个、国家湿地公园30个、省级湿地公园4个、湿地总面积达到20.97万公顷。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垦占用湿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和滥捕、滥猎、滥采湿地生物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断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湿地生态系统面临极大的危险,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条例(草案)》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发生以下八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其中,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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